文章摘要: 今天的案例是说的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小周,到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工资的部分,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并没有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小周入职一段时间之后,公司的业务开始提高,小周开始了每周都要加班的生活
今天的案例是说的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小周,到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工资的部分,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并没有规定加班费的计算。
小周入职一段时间之后,公司的业务开始提高,小周开始了每周都要加班的生活。公司一般是按当年最低的工资标准给小周发加班费。工作两年后,小周的劳动合同要到期了,但是公司不再跟小周续签合同了,小周很失望,跟公司交涉希望公司能以自己实际发的工资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并补发加班费的差额。公司当即表示拒绝。
无奈的小周在当地提起仲裁,并要求公司以自己的实际工资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并补发差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判决公司以小周自己实际的公司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并补发加班费差额。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