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个或两个的员工,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但是又达不到解雇的程度,这是一个让老板和HR很头疼的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就来分享一下,怎样解雇不良员工。第一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且需公示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
在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个或两个的员工,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但是又达不到解雇的程度,这是一个让老板和HR很头疼的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就来分享一下,怎样解雇不良员工。
第一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且需公示
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个规章制度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要进行公示,才算有效,劳动合同法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司法机关采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则,即: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另外,民主程序有两个流程,一为讨论,二为协商,建议保留履行了民主程序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向员工公示也必不可少,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第二步:做好规定,警告3次,可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警告的花样很多,这里的警告是企业基于管理职权对违纪员工做的一种内部行政处分。建议企业就规定一种“书面警告”即可。操作起来方便,以后若有纠纷,风险也小些。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对一定期限内累计受过3次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违反”有个程度的要求,还是遵守通行标准比较妥当一些。
第三步:实务操作,3次怎么衡量
有些企业只规定了3次警告就能解雇,但是,并没有明确是在多长的时间内达到3次,这样的条款,如果累计的时间太长,员工的工作年限也越长,越容易达到3次的标准,这样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根据实务经验和通行标准,1年内累计3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比较能得到法院的认同和支持。
第四步:公司的举证,胜败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做过民主程序及公示,具体需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已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另外,还需举证证明员工已知晓该制度的规定。
然后需举证证明累计的警告次数,这要求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每次过错都记录在案,并且要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
最后,需要举证证明解雇的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将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必备条件。有工会的企业不通知工会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雇。如果没有工会怎么通知?按照实务中主流观点可以不通知。当然,解雇通知要送达劳动者。
另外,补充一个细节性的问题,警告次数遇到合同续订的情况下,即警告次数不满3次的时候,劳动合同到期,又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宜将上一合同期限内的警告次数累计到新劳动合同期限次数中。虽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规定,但是续订合同之后再翻旧账的,很可能不会获得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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