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今天的案例主角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葫芦娃”可以说是陪伴无数小孩长大的经典动画片之一。葫芦兄弟的创作者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创作了葫芦兄弟的角色造型形象
今天的案例主角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葫芦娃”可以说是陪伴无数小孩长大的经典动画片之一。葫芦兄弟的创作者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创作了葫芦兄弟的角色造型形象。
创作完成后,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一致认为葫芦兄弟的形象造型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上海美术电影厂认为该美术作品只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应该属于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双方米有达成共识于是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作品中的“葫芦娃”形象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所有。
法院认为,虽然纠纷双方在并没有针对这个作品的归属权问题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针对“葫芦娃”系列电影的整个创作来说,葫芦兄弟的角色造型形象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员工设计的,所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果是归属单位的。所以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胡进庆和吴云初两人享有署名权。
法院的判决不仅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葫芦娃”作为一个深入人心的形象,不仅代表了我们的童年,也印证了我们文化产业在蓬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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